谈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

发布时间:2022-01-26 15:38:56 浏览次数:


谈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

刘文义 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韩   宇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的,而案件却是复杂多变的。在案件审判时总会出现法律适用的真空状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所带来的弊端,体现法的灵活性,提高司法效率,实现个案平衡与司法公正的统一。但是,自由裁量权并非是毫无限制的,它的有效行使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制。 

    一、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 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公正、公平与合理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及价值取向,但若掌握不当极易导致滥用,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更是如此。刑事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判断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在一定条件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些问题进行斟酌而作出裁决的权力。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包括量刑的层面,还包括在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等方面都享有自由裁量权。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大量原则性、概括性、模糊性规定,对这些规定的具体适用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规范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重大司法改革目标之一。而现行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及如何行使的规定甚少,仅在《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第9条规定:“合议庭、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可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确定最终的宣告刑。”对于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客观上造成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规范。因此,要提高法官办案水平,促进社会法治建设,必须健全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完善刑事司法审查。 

    二、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有它的价值性与必要性的。立法的抽象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必然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具有一定的调试性,从严格地运用法律条文转变成有一定张力的裁判者,也使得刑事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审理案件成为一种必然。首先,法律的局限性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根本原因。立法者既不能制定出完美无缺的法律,也不能将法律解释权垄断于自己之手。我们在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的同时,也要接受法律局限性所带来的困扰。尽管法律条文种类繁多,浩如烟海,但是其与不断发展的社会矛盾却日益明显。刑法典及司法解释是非常有限的,针对刑事个案的界定及量刑非常复杂,司法解释不可能面面俱到,更不可能对各种犯罪及其刑罚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赋予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目的就是让法官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不违背司法准则又及时公正的判决,以更好地实践刑事法律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立法宗旨。其次,社会的复杂性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要求。刑法是制定于过去、适用于现在、规范于将来的行为规范,法律的特征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复杂多变的社会又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就要求刑事立法也应该与时俱进,要求刑法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使刑事案件的裁量具有了一定的张力,这是法律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兼顾立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并存的前提下,我国刑法更加注重对于犯罪行为的抽象普遍性规定,对一些特殊的情形却有赖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补充,在出现立法空缺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刑事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理所当然。针对一些特殊的个案,只能交由法官根据其对立法原则的把握与案情的具体审理进行裁量,在这个阶段法官更需要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更具有关键性意义。  

    三、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 

    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若要在案件审判中发挥最大的功效,必须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对其进行合理规制,使之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运行,这不仅是我国刑事立法的趋势,也是我国刑事立法改革的重大目标。 

    1、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针对我国刑事法律的特点和立法现状,我国应加强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将刑法中的一些法律用语进一步规范化,量刑进一步明确化,对于一些常见性、多发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应当提出统一的量刑标准。立法机关应尽早出台相关的量刑操作准则,使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在比较精确的范围内行使,使具体量刑更加透明和具有说服力。为了确保立法和司法的统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持刑法的相对稳定性,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解释工作。 

    2、引入案例指导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案同判是法之公平理念的基本要求,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与统一性,最高法院可以从司法实践中提炼出具有指导性的案例,通过公布典型案件,在法院系统之间形成统一的量刑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明确不同类型案件的审判方法和量刑准则,使相似案件遇到法律问题时有可供借鉴的参照标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一种可以充分利用的司法资源,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能很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问题。目前,我国法院系统正在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开展量刑规范试点,统一裁判标准,这无疑对于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因此,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具有可行性。 

    3、提高法官的专业品质和素养保证刑事案件公正裁决的关键在于法官自身,在刑事审判中不能排斥因法官的社会心理和人格心理差异所出现的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偏差。既要反对法官受外部力量的影响,减少外部因素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要 反对法官因心理及道德素质等内部因素导致自由裁量不公的现象。为了防止司法专断,体现司法文明,要加强刑事法官的理论学习,提高其对立法旨意、刑事政策的理解以及量刑基本方法和技巧的运用。只有具有专业品质和素养的法官,才能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只有具备扎实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的法官,才能把握好自由裁量权的尺度。理性裁判是法官永恒的职责与目标,专业品质是法官维护公正的技术要求,而道德素养是法律正当运作的有力保障。总之,司法活动鲜明的职业特征要求法官应当具备上述基本的素质条件。 

    4、增强刑事判决书的说理性和透明度针对特殊情况下的犯罪行为进行裁量时,法官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进行论证,这是对情与法更为严峻的考验,是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最终渠道。法官量刑时应当将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公开,对量刑的理由进行充分论证,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出明确的阐释。适用自由裁量权的理由需要更加充足,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和消极因素,使刑罚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会容忍和接受的范围内,从而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刑事判决书的说理性和透明度,能够有效地减少因暗箱操作所产生的量刑不公,使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规范化的道路上不断完善,使刑事判决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